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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申请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治理项目申报材料,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取项目施工单位,按下达的项目实施任务、实施期限和投资预算,编写项目设计书,报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合同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如未按期完成,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验收后,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省、市财政。项目验收如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应追回项目投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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