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的支持重点包括:
(一)已列入《徐州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点区域内的,能够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区废弃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三)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农村环境、农民生活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四)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第七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的支持重点包括: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保护项目;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和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或现象保护项目。
第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滚动管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从项目备选库优选部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较高,具有代表性,且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项保障措施、配套资金能够落实的项目,予以专项经费支持;对符合《徐州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点治理项目,作为国家和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候选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立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项目申报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责任主体灭失、配套资金落实等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