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综〔2007〕1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徐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徐州市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及其他专项资金。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属于土地开发的,也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业开发资列支。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重点区域内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且急需治理的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二)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市级配套支出;
(四)其他与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的业务支出。前款第一项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