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绩〔2007〕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