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经过整改后,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气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整改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气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二)对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改动燃气设施,且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合格意见。
(三)对各类特种设备(装置)、防护设施(装置)、仪器仪表等未按规定检验检定或检验检定不合格的,整改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按法定要求进行检验检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仪器、仪表等缺失、报废的,燃气供应企业要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补齐、更新。
(四)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取得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且应持续满足《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
(五)燃气供应企业应至少有2000只自有产权气瓶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且应能提供所充装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告。
(六)应有充装气瓶流向记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气瓶充装记录。
(七)对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整改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合格意见。
(八)对企业管理制度缺失的,燃气供应企业要补齐补正,并经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合格。
七、整改期满,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恢复经营:
(一)企业整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出恢复营业的书面申请,附带整改工作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接到企业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质监、消防等单位对整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限期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复业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出具监督检查记录单。
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将企业恢复营业的书面申请、整改工作报告、评价机构出具的复核报告及《限期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复业审查表》,报送市市政市容委。
(三)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区县市政市容委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恢复营业的书面通知,并抄告城管执法部门。
(四)接到恢复营业的书面通知后,燃气供应企业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整改期满,企业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整改,但再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