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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综合评价整改措施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综合评价整改措施的意见
(京政容发〔2011〕53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城管执法大队、公安消防支队,各燃气供应企业: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建立了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制度。通过综合评价,对燃气企业实施经营许可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加强了行业监管,促进燃气供应企业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燃气供应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现就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综合评价整改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对燃气供应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通过综合评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并附专业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经营许可综合评价报告,一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燃气供应企业经综合评价不合格,不符合燃气经营条件的,属严重违反燃气管理法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
  其中:燃气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燃气供应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间拒不改正,经燃气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燃气供应企业因特种设备存在问题、以及违反气瓶充装管理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后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四、企业整改期间,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组织供气保障。在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抄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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