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充分市场调查或专家论证等材料,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还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开展谈判;
  (三)确定成交事项。

  第四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成立有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第四十二条 成交事项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制采购报告,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过程记录;
  (三)谈判结果简述;
  (四)其他。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式申请批复、采购报告、合同拟定条款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