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购〔2008〕8号)
各县(市)及贾汪区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各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操作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