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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专栏7 按人头付费
  “按人头付费”是指医保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服务的参保者数量,依照事先确定的人头定额支付标准,定期预付。这种付费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能促进医疗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在控制医药费用上也能产生很好的效果。

  专栏8 总额预付
  总额预付即确定每一种付费方式的总额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承担的服务量等因素,落实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每一结算周期,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将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与其定点服务考评结果挂钩,在按周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基础上,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实行弹性结算,作为季度或年度最终结算的依据。

  实现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形成职工和居民两大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门诊统筹,提高待遇水平,扩大群众受益面,增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三)建立健全功能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
  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将本市在二三产业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充分发挥保障生活功能的基础上,强化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支出项目,提高补贴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尽早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形成“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缴费费率,保持基金收支平衡。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与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解决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实现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工伤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由事后补偿逐步向事前预防转变。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坚持“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及时向受伤者提供康复服务,逐步实现医疗康复向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转变。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进一步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外地户籍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制定解决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办法,将城镇居民的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五)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监管机制
  继续加强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基金征缴率达到97%以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加强人力社保与工商、民政、编办、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加强基金精算,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大力开展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完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行政监督制度,探索年金监督办法,促进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化。加强行政监督能力建设,逐步提升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有针对性地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中重大风险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各方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社会监督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工作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开展社会监督。
  二、构建与首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
  (一)全面推进老年福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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