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天津市晟楷中学初中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发改价费〔2011〕814号)
蓟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晟楷中学初中部学费的请示》(蓟发改请[2011]17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1年招收新生起,晟楷中学初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原在校生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7000元执行。住宿费标准仍为每生每学年8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蓟县发改委(物价局)每年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