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县卫生防疫站职责:承担我县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督导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手足口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手足口病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职责:负责手足口病病例的诊断、报告、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县卫生防疫站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医疗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指定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县手足口病人收治医院、县人民医院为备用收治医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截留收治手足口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3、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同时,加强对餐饮业、食堂、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三、报告程序及要求
卫生部已经规定“手足口病”按照法定传染病丙类报告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本单位、本辖区内发现6周岁以下儿童出现发热、口腔及手、足、臀部有皮疹者,均列为手足口病可疑病例,要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电话:26637801,值班手机:13976712140);县卫生防疫站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并向县卫生局(县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疾控中心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县防控领导小组)和省卫生厅(省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一、病例诊断
县卫生局(县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手足口病疑似病例后,应及时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诊断,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断指南(2008年版)》进行诊断或排除。疑难或重症病例,应请省专家组指导。
二、疫情公布与通报
由省卫生厅负责。
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