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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制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并对在我省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继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11年10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对现有备案信息进行清理,会同省质监局对照企业生产许可资格信息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重新审查核定,并通过互联网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省公安厅也要据此及时通过公安内网发布更新《备案表》信息,方便各地公安车管部门核查登记。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对《备案表》中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型号等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备案记录的,以及已关停企业或已停产的产品,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更新或剔除相关信息。外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进入江苏市场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备案表》予以公布。凡不在《备案表》中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销售,公安部门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及来历证明、车辆编码,并对照《备案表》进行核查,对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车辆牌照及行车证,登记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权转移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求车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对车辆合格证及来历凭证损毁遗失,经核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并排除非法改拼装、盗抢嫌疑的,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产品,要及时通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非法改拼装及有盗抢嫌疑的,要及时追查,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牌照及行车证样式由各地公安机关制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车带牌销售制度。所有准许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手续,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录入信息平台。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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