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随“特区创业人才”一同来“人才特区”工作的配偶,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暂时没有安置工作的,用人单位第一年给予每月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特区创业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区内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第二十三条 建立“特区创业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定期集中安排健康体检。实行医疗专家联系优秀人才制度,为“特区创业人才”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产学研成果转化成效特别突出的“特区创业人才”,经评估,暂不具备上一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根据其业务水平,在现有政策范围内享受上一级职称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的分中心,经考核效果明显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对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 “人才特区”根据创业项目发展需求,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实验室和技术平台,积极协调驻青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向“特区创业人才”开放。
第二十七条 “人才特区”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青岛高新区负责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人才特区”成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才特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受理创业人才和项目申报、组织评审、政策落实、后续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才特区”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对创业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人才特区”设立服务机构,发挥市场化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人才配置、企业注册、金融投资对接、产学研项目对接、人事管理等专员式全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人员招聘、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免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