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前期筹建项目,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允许以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作为“特区创业人才”创办不同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对“特区创业项目”在“人才特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租赁孵化器场地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全额、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房租补贴。租赁加速器场地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每天每平方米1元、第二年每天每平方米05元、第三年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特区创业人才”在“人才特区”工作的,“人才特区”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房租。创业满三年,在青自购住房的,经评估,给予购房安家补助:特一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一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5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二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3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三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1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
第十五条 对“特区创业人才”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可按其上一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财政补贴。“特区创业项目”可优先通过青岛保税港区办理进出口业务,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允许“特区创业人才”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申请贷款,其知识产权由专门评估机构评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其技术成果可按不少于注册资本30%、不超过70%作价入股。
第十八条 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融资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个人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引导投资为辅的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区创业项目”产品。
第二十条 符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