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特区创业项目”经评审分为特一类、一类、二类、三类。
特一类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青岛产业发展、有效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一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开发潜力较大,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
二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
三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领军型人才,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或者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重点配套服务。
第五条 特一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一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最高给予500万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二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三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给予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5%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政府创业扶持资金、风险跟投资金可以作为特区创业项目的注册资金,并免收工商规费。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其首期实收资本按注册资本20%缴付,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允许“特区创业人才”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前置许可的外,其经营范围可按具体行业核定,也可按“高新技术(科技)的开发、咨询、服务外包、成果转让”等核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要按照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