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厅字〔2011〕38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日
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经济科技发展的示范作用,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市委、市政府确定,在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设立“人才特区”。为推进青岛“人才特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来“人才特区”创办电子信息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业、生物与医药业、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企业,从事合作研究、实施成果转化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经评估可以享受“人才特区”相关政策,认定为“特区创业人才”。
(一)在国际上某一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曾担任过海内外著名跨国企业或者知名科研机构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具有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含外籍专家)来“人才特区”创新创业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并且其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内)先进水平,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国家级杰出人才,来“人才特区”进行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的。
(三)带技术、项目、资金和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省部级专家学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或者境外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领军型人才,来“人才特区”创办、合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项目)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
第三条 “特区创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入驻“人才特区”的基本条件;创业出资(包括社会化风险投资资金)不低于政府的创业扶持资金,并且政府给予的创业扶持资金和风险投资资金需全部用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活动;由“特区创业人才”担任“特区创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并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