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如建议删除,而行政管理实践中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一并提出立法建议;对政府规章设定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如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
二、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属于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其中,2010年6月1日之前发布并有效的文件目录参见《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实施机关负责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删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议,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于今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关于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文件清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各区县政府和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清理文件总的数量、修改和废止文件的目录等。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各区县政府法制办。
四、关于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结果,并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全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
(联系人:周志华,电话:23119761;费文婷,电话:23119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