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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今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为更好地贯彻《行政强制法》、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其中对本市组织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明确了清理原则、清理分工、清理时间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清理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分工见附件1)。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其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删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议;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于今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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