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法规,规范行为
(一) 构筑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体系,解决行业立法滞后问题。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制定《桓仁满族自治县
物业管理条例》和《桓仁满族自治县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 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体系。把物业管理贯穿于整个房地产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筑施工、选聘物业企业、竣工验收、承接移交、业主入住到后期管理实施全程介入。新开发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时,物业配套设施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验收,确保小区安全、绿化、环境、停车场地、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社区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业主会馆“十个到位”。
(三) 健全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形成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对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业主意见大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降低资质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建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制度、物业管理保证金制度、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制度和退出管理项目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项目前需交5万元抵押金,凡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抵押金不予返还,将用于新企业接管前的各项支出。通过以上措施,解决物业管理市场混乱、自由交接、擅自退出等问题,确保业主利益不受损害。
在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同时,开展物业服务达标竞赛活动,推行“菜单式”物业服务,实行优质优价。为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提高全县物业管理水平,在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费可上浮15%,省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费可上浮10%,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费可上浮5%。以物业管理招投标为手段,鼓励和支持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实行集团化经营。积极引进和接收外地具有专业化、品牌化特点的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县物业服务市场,通过行业竞争,提高全县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 建立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系。适时出台《桓仁满族自治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要加强资金的收缴归集和追缴,强化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管理,解决物业保修期满后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资金问题。
(五) 建立物业综合管理体系。一是封闭式小区按服务项目与业主签定服务合同,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来收取物业服务费。二是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户数,对自助式物业服务实行政府补贴,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旧住宅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审核一次,核定补贴数额,补贴资金从县财政增加的城市维护费计划中列支,由县财政拨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社区物业所,各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三是将综合整治完善的旧住宅区物业设施纳入到小区整治规划,由小区物业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物业配套设施不全或使用功能不完善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重新规划,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投资补建。四是严格控制在住宅区内设置经营场所。凡在住宅区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行业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举行听证,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禁止在住宅区内利用居民住宅开办餐饮、洗浴、娱乐、建材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行业。已经开办的,要积极引导、协调,使其逐步退出。五是建立和完善物业经营管理体系,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