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时,托管银行应按照投资所在地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企业发出的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办理对外投资划款;非投资类的划款根据托管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按月度、季度编制《试点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表》(见附件),与托管报告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资回收、分配
第二十二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自设立完成三年后,如需向境外汇出已实现的累积收益,须向托管银行提交下列文件;须托管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购汇及汇出手续:
(一)企业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四)相关税务证明;
(五)市备案办要求的有关试点文件;
(六)托管银行如认为有必要,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征询相关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收益汇出的,托管银行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汇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汇出的,托管银行除收取上述材料,另须收取工商、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核准件。
第六章 信息报告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市备案办报告试点企业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或未完成事项,具体包括:
(一)试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投资企业募集;
(二)试点企业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未发生对国内项目的实质性投资;
(三)出现《暂行办法》中禁止从事的行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为国家规定的外资产业投资禁入行业;
(四)严重违反《委托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五)对外投资非正常退回投资专用账户;
(六)市备案办认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