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负责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及开户核准文件(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专用账户适用)。
第十六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用途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投资国内企业,按外商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需经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并经商务部门办理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按投资进度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办理验资询证后,根据需要在试点企业的结汇限额内,向托管银行申请外汇资金结汇;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结汇实施管理,并对异常行为进行风险提示。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到托管银行申请办理结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
(四)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等项目投资证明文件;
(五)外汇资金结汇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根据其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安排到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其结汇应当不超过其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5%(具体比例以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中的规定为准)。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基金募集说明书;
(三)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外汇资金结汇申请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的外汇资金结汇后进入投资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按照登记注册时约定的内外资比例进行归集后,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外进行投资和支付,否则,将取消其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