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获得试点资格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及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手续。申请时除按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和试点企业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发生增减出资额或出资人变更时,需将相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再次认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申请企业在获得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调整账户限额手续。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调整账户限额手续时除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
第三章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凭外汇登记证和外汇管理部门开户核准文件,到托管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法人企业为外汇资本金账户,非法人企业为外汇资本专用账户)。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托管银行分别开设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收益专用账户,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有境内出资人的还应开设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其中,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吸收境内出资人的投资款;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用于吸收境外出资人的投资款;投资专用账户用于集中管理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结汇资金并对外投资;收益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试点企业投资退出或收益获得的所有资金。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托管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存放用于投资到所发起的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托管银行采取独立记账的原则,账户内资金独立于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其他资产。托管协议中应包括不同账户的设置、资金管理、资金划拨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上述四个账户均为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开立托管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