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是本试点工作的管理机构。市备案办相关成员单位、托管银行共同负责试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市备案办报主管市领导认定的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宗旨是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优先投资于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鼓励试点企业投资于滨海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