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区政府根据其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各区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根据各区经济发展水平,视财力状况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一定标准给予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各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我市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次,从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从2011年起,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如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市财政继续对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给予补助,每个机构每年补助5万元;对经济欠发达的斗门区、红旗镇和平沙镇乡镇卫生院按每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卫生事业费补助。从2012年起,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的斗门区、红旗镇和平沙镇乡镇卫生院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置13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卫生事业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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