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公益性管理体制。在基层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I类事业单位,实行镇村一体化、区镇共管、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能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的财政制度。各区要积极推进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务“五统一”管理。
创新分类指导机制。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对人口比较多、服务能力已达二级医院水平的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二级医院。一个建制镇只有一个卫生院的,可采取“院办院管”形式,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独立管理;一个建制镇有两个卫生院的,保留一个卫生院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另一个可转为医院。对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严格编制管理。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数量、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辖区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及发展需求,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进行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按照《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进行核定。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编制统一纳入镇卫生院的编制管理;经济较发达的区、镇,经本区机构编制、卫生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确定岗位的基础上,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
健全竞争性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区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人社局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行全员聘用,竞聘上岗,择优录取,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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