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各企事业办、民办学校,社会有关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以及自治区教育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1年下半年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报名及要求
(一)申报对象
工作单位或户籍在南宁市辖区范围,且人事档案在南宁市辖区范围,有志取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统称为社会有关人员)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登录广西教师教育网(www.gxjs.com.cn)的“广西教师资格信息录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凡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作现场确认者申报无效。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1.网上申报时间:10月31日至11月11日。网上申报的方法详见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系统使用说明》。
2.现场确认时间:11月14日至11月1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3.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四楼市教育局窗口。
(四)应交材料
1.申报人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申报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本单位所在地证明1份;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人员需提供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供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证书和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各1份;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要求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其中户口或工作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农村的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可放宽为三级甲等);
(7)由申报人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乡镇政府填写的《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A4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