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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在的区、县(市)应立即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迅速追踪源头,查处留地(栏、塘)的有害农产品,处理相关当事人,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培训,加强监管;其它区、县(市)要举一反三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相同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发生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立即召集相关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进行会商,分析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组织开展专项飞行抽检。各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根据会商结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必要时,限用某种农药。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区、县(市)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全市农业投入品的检查,开展对风险发生地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检查。

  2、区、县(市)农业局应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跟进开展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大相关农产品督查力度,提高监测比例和频率,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发生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根据风险信息发布预警函,各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根据预警函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结果反馈。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区、县(市)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2、各区、县(市)农业局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专项飞行抽检和培训。

  第十六条 三级预警范围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出现时,由风险所在区、县(市)农业局开展相应的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预警函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预警措施执行的结果反馈给市农业局质监处,其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到预警信息的时间及预警的级别、预警信息的处理措施的落实及落实的效果等。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做出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分析风险因子及其控制措施,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与和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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