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区、县(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日常收集管理工作。每月(20日前)将质量安全信息以风险预警信息表(附表1)形式报给市农业局质监处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预警级别
第八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1、禁用农(兽、渔)药在全市范围内检出;
2、在局部区域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1、禁用农(兽、渔)药在2个以上区、县(市)检出;
2、非禁用农(兽、渔)药检出超标在全市范围内发生;
3、同一区、县(市)发生2起以上不同产业的禁用农(兽、渔)药超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1、禁用农(兽、渔)药在2个区、县(市)发生;
2、同一区、县(市)发生2起不同产业的禁用农(兽、渔)药超标;
3、非禁用农(兽、渔)药超标在4个以上区、县(市)同时发生;
4、全市范围内持续检出某种(类)农药(兽、渔)异常,且检出农产品类型较多。
第五章 预警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预警的级别实行对应的预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发生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1、市农业局质监处立即召集预警管理专家组对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某种农药的禁用,提出应对和处置措施建议;相关产业部门、专业处室(站)立即跟进提供技术指导,提出产业防控措施并指导实施;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跟进查处工作,全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