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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有条件的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纳入到政府建设规划、政府年度预算、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文化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经费足额投入并逐年增加,本级财政文化运行经费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文化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文化设施设备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包括基本服装道具和乐器等)、文化活动经费、培训费、提供公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所需其它经费等。人员经费和文化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足额保障。要将人员编制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列入区县年度文化建设评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 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区县财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要确保专项文化活动经费用于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上。上一级文化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政府保障的文化活动经费和文化设备拨付到下一级文化服务机构,并指导经费使用。
  第五十八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运行经费应单独核算,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帐户;要切实做好文化设备登记入帐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文化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文化经费。经费支出情况应在网上和社区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财政文化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要将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及时报送区县文化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接受政府扶持的社会力量,应向所在文化服务机构报告经费预算使用情况。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要遵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各文化服务机构要做好登记、保管工作。

第九章 服务设备

  第六十条 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应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便携式录放机、棋牌类及桌椅等必要性配套设备,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规定的网络设备,图书报刊及其书架、桌椅等必要性配套设备,基本视频音频播录制作系统等文化设备以及建筑设施必备的冷暖、安全保障系统等其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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