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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文化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营。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需求,完成组织文化活动、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统计报送等相关任务。
  (四)指导、监督群众文化组织员完成各项任务,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五)做好月年度文化活动计划和居民满意度测评工作。
  (六)做好应急预防和安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
  (七)完成其它工作。
  第四十八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开放文化设施,维持管理秩序,保障居民正常文化服务需求。
  (二)根据居民文化需求和上级要求,制定年度和月度文化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文化信息共享和文献信息流通等服务。
  (三)根据居民需求,组织、辅导、培训居民,提高居民文化技能和文化修养。
  (四)负责日常维护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营,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五)每季度末要做好居民文化需求调查和满意度调查登记工作,有针对性满足居民文化需求。
  (六)做好日常文化活动和固定资产登记,每季度清查一次。
  (七)要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每周一闭馆后进行统一消毒。
  (八)做好安全工作。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帮助设施内的居民脱离危险。
  (九)及时上报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
  (十)按照上级和文化服务机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第四十九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志愿者,引导文化志愿者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文化志愿者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群众文化组织员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十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经培训后上岗。工作时间内须佩戴工作证,工作证应标明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
  第五十一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应准时上岗,不得无故缺岗。
  第五十二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应微笑服务,有问有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
  第五十三条 群众文化组织员不得影响服务对象进行文化活动或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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