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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文化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无障碍设施,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进行增设。残疾人活动空间,应设置在地面一层,专人负责接待。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
  第二十四条 文化设施室内外环境布置,既要突出功能需求,又要兼顾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第二十五条 应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特殊情况下,还应及时进行不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第二十六条 要保持空气流通良好,采光照明符合相关要求。室内服务区域,夏季温度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6℃。
  第二十七条 室内一层门厅悬挂楼层设施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资费标准、年度工作服务考核目标、规章制度、服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录、居民意见反馈手册和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 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各通道要有明显的指引牌和应急指示牌。有条件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设施内的居民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要张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要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修。
  第三十条 要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和标识。服务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的,还应增加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十一条 禁止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在服务区域内聊天、吃零食、接打电话。服务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并行以及便民性的原则,进行重建。重建规模应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现行建设标准复建,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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