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服务至上、普惠全民、机会均等的原则。鼓励共建共享和综合利用,提供综合服务。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服务为重点,以街道乡镇文化设施为补充,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文化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第七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八条 各文化设施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演出排练、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满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街道乡镇文化设施应弥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的功能不足,提升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综合性小型剧场。
第十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每月开展的重点文艺活动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24次;每月开展的文化、科技、教育等各类讲座不小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全年放映数字电影不少于10场次。应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及时增加相应的文化活动频次。工作人员要做好每次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每月要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十一条 各文化设施应当不断完善,丰富更新所藏图书和文献信息资源,每年应对藏书量的30%进行流转、补充或更新。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图书阅览座席不少于30席,藏书量不低于5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藏书量不低于2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30种。
第十二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要加入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利用“一卡通”服务,提供各类图书资源。鼓励各文化设施之间进行图书轮换流动,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每天累积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