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公共发〔2011〕695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首都图书馆、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为提高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和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
北京市文化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四章 运营时间
第五章 设施环境
第六章 运营机制
第七章 服务人员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九章 服务设备
第十章 激励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市民文化休闲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和社区行政村文化室设施(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以下统称为文化设施。
第三条 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机构(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体育中心和社区文化中心等)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文化设施。
第四条 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文化工作和各文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条 各文化设施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各文化服务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加强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