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确定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5]34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扩大农民就业,是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重要方针。在农村建设农民就业基地,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具有重大的意义,已被列入北京市2005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之中。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郊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京发[2005]3号)精神,鼓励乡村工业向小城镇集中,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加快城市化进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确定一批农民就业产业基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本次确定的农民就业产业基地,都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且具备一定开发建设基础的农村产业集中地中选择的。今后基地的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增长方式,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资产,发展低消耗、少污染、高就业的产业,做到节约利用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保护环境。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地的功能定位,使基地建设与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产业发展与城镇建设互相促进。
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基地建设要妥善处理好与农民的关系,特别是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关系,做到依照规划,依法开发,规范使用,有序流转,对农民的土地等补偿要足额到位,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基地必须把吸纳当地农民就业作为主要目标,在招商引资、重组引进项目时,要将农民就业纳入硬性指标和前提条件,切实维护、保护、实现好农民利益。
三、找准产业定位
各基地要根据规划和自身条件,确定主导产业,并逐步形成产业特色,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比较优势的发挥。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加快技术进步,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市型工业、为现代制造业加工配套的产业和第三产业。要注意采取措施,使基地内的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其他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