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村的改造应建立专家技术指导制度,在试点村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施工管理、防震防灾、环境保护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使用等方面加强技术支持。
试点村要结合旧村的实际情况,本着节能、节水、节地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式和改造规模,既可以采取拆除旧村、重建新村的改造方式,也可以采取保留旧村、整理修缮的改造方式。试点村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村民的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本地区的稳定。试点村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农民住宅的质量和安全。对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旧村改造的试点村,由区县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发放农民住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允许依法继承,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上市交易;对依法采取自征自用方式进行旧村改造的试点村,农民住宅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由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上市交易时必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五)积极引导,加大旧村改造支持力度
市、区县有关部门列出专项资金,给予试点村改造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试点村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使用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试点村改造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的合作。
试点村优先享受国家和市、区县的相关扶持政策。市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管理审批权限,市、区县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旧村改造的相关手续,集中审批,全程办理,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市农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试点村改造的办理程序,确保旧村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按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试点确定阶段
在10个远郊区县确定一批试点。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村民有自愿进行旧村改造的愿望,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2、村庄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团结有力,工作热情高,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工作水平;
3、村庄所在乡镇的乡镇域总体规划近期得到批复,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并依法得到批复,可以节约出土地;
4、村庄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农民就业状况良好,有基础产业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