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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试点村所在乡镇会同试点村要做好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规划的编制应听取村民的意见,向村民进行公示。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村规划的指导工作,对规划方案优先审批,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试点村规划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保规划的连续性和实施性。

  (二)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试点村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建设人均用地总量要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试点村按照规划实施改造确需占用耕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和批准后可以与腾退出来的旧村址整理后形成的耕地进行置换。试点村改造前期需要占用农用地周转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可以进行土地周转,周转期限为1-3年。实施土地置换和周转的,其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试点村可以依法占用集体土地,也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下简称自征自用)。旧村改造节约出的土地,可以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发展用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为国有,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上市交易。

  试点村改造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用的,由市政府审批。占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区县政府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征地的要严格依法报批。

  (三)多元投资,带动旧村改造产业发展

  试点村既可以依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也可以吸引各类企业、投资机构、个人等社会资金进行合作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试点村改造的资金主要采取村集体和农民自筹、社会融资、银行贷款、资源盘活、政府适当扶持等方式筹集。

  试点村所在乡镇应搞好本乡镇的村庄布局与调整工作,抓好试点村的改造。鼓励试点村带动周边一个以上的村庄联合进行改造,对联合改造的试点村给予重点扶持。

  采取合作改造方式的试点村,要确保村集体和农民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应用于旧村改造的实施、农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集体经济的发展。试点村应通过旧村改造,利用节约出的土地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为农村创造就业岗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试点村产业要按照“规模发展,相对集中”的原则,逐步向乡镇产业发展区集中。

  (四)科学改造,合理确定农民住宅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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