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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京政农发[2005]19号 2005年3月29日)


  近年来,随着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远郊区旧村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旧村改造工作,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在远郊区选择一批村庄,进行旧村改造试点。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意义

  进行旧村改造,是推进郊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利用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增强农村地区的抗灾防灾能力;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规范发展,建设一批集体经济夯实、农民生活富足、住宅居住舒适、生态环境良好、社会安定有序、具有经济和建设特色的新农村,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北京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村庄建设新途径与新模式。

  二、试点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思路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旧村改造要着眼于长远利益,立足于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使用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建设节能省地、防震防灾型住宅,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旧村改造必须依据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域规划,做好改造村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行为。

  3.坚持农民自愿,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旧村改造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旧村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经济发展、产权制度改革、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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