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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申报。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初审后报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报项目评价后,在省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协作银行,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和协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批后,推荐至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经省批准贷款的项目,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协作银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财政部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作银行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本区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作银行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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