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协作银行在省、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放大3倍以上的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协作银行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核定我市的贷款控制额度。
第十条 依据省有关规定,省、市风险补偿资金各承担相应比例贷款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风险。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的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我市市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
(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三)市级以上的人才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市项目申报范围,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五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