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防雷工程“三同时”制度,认真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依法实施防雷设计、施工、检测资质(格)认定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防雷行政许可,协助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需在我县开展防雷活动的防雷企业和需在我县销售、使用的防雷产品的备案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工作抓落实。
(一)未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防雷资质(格)或未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防雷资质(格)备案的单位及人员,禁止从事防雷活动。
(二)未经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未经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发放《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四)国家规定的第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和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易燃易爆场所,各类学校,通信交通、广播电视、金融、计算机信息网络、种养殖(植)场所、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
(六)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强制性检测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重点雷区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必须及时整改。
七、全力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针对我县台风、暴雨、干旱、雷电等灾害频次增多、强度增强、损失增大等情况,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科学制订防台、防洪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