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