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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今年下半年,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方式,其余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今后的笔试方式将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执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研制有关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与面试工作。
  (六)考试收费
  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四、201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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