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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二)考试对象
  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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