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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师〔2011〕12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决定2011年下半年在浙江、湖北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
  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同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改革试点的启动时间、试点对象及内容
  (一)改革试点启动时间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相关工作部署,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1年10月。
  (二)试点对象
  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为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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