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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贸行业商协会制度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
  (三) 举办大型论坛、重大学术活动、评选活动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四) 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接受境内外大额捐赠或赞助;
  (六) 对本商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七) 其他必须事前报告的重大活动或事项;
  六、商协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事前报告和批准,擅自举办或参与前款所列各种重大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乱收费或者摊派;
  (四)开展不正当经营活动;
  (五)非法为个人牟利;
  (六)设立“小金库”;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为加强财务管理,商协会应做到:
  (一)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委托合法代理机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会计、出纳应按不同岗位进行分设,所有财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手续,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每年年检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依据。
  八、商协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厦门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接受本局的年度检查初审。
  九、商协会应积极参加厦门市商务局组织的培训、会议和其它相关活动。参加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商协会年检初审的指标。
  十、厦门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商协会下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对向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厦门市商务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商协会工作会议,同时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相关商协会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商协会参加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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