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美操录取前8名。对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发给奖牌、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获得团体比赛前8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牌)。8人(队)及8人(队)以下,按实际报名数减1录取名次。
(四)定向运动
各项目录取前12名。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发给奖牌、获得前12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8人或8队以下,按实际报名队数减1录取名次。
十三、代表团团体总分和体育道德风尚奖
(一)对获得代表团团体总分前8名的代表团,分别颁发奖杯。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代表团所有比赛项目中的得分和加分总和。
(二)各比赛项目计分办法
1.田径、游泳:按赛事实际得分计算计入团体总分(示范性中学和中职学校田径赛计分按减半计算)。
2.健美操: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2倍计入团体总分。
3.篮球:每届中学生篮球联赛获得录取名次的各队(同市球队不重复计分,计分名次向下补齐),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4倍计入团体总分。
4.排球:获得录取名次的各队,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8倍计分。
5.足球:每届联赛、锦标赛获得录取名次的各队(同市球队不重复计分,计分名次向下补齐),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4倍计分。
6.乒乓球:每届联赛获得录取团体名次的各队(同市球队不重复计分,计分名次向下补齐),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3倍计入团体总分,单项名次的按实际得分计算计入团体总分。
7.定向运动:每届学生定向赛录取团体名次的各队,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6倍计分记入团体总分。
(三)加分办法
1.各单位自2011年7月以来,选派运动员代表省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必须与本届运动会所设项目相符)的,所获得的名次,按照前述得分规定的4倍加分。
2.参加全国中运会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加分办法另行通知。
3.浙江省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展示活动获奖加分办法另行通知。
4.各市每参加一个项目(大类)团体总分均可加10分。
(四)本届运动会另设代表团、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四、裁判员
(一)田径、游泳: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及部分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定向运动:裁判长及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三)所有项目的资格审查、比赛监督、仲裁委员及有关项目的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五、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1.第一次报名:请各市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参赛项目(报名表见附表1)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邮箱:huayf@zjedu.org)。凡第一次未报名的单位,不得参加第二次报名和比赛。
2.第二次报名:具体报名截止时间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报名时各市必须认真填写统一的报名表,盖章(报名表上加盖医务部门章)后,一式2份分别寄至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和赛区(地址、邮编另行通知),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邮箱:huayf@zjedu.org)。逾期按弃权处理。一经正式报名,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