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
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有条件的街道和中心乡镇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有条件的社区不低于50平方米;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场所参照社区标准逐步建设到位。
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街道(乡镇)、社区(村)的计算机要与市、区县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联网,实现市、区县及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信息资源联网共享。依托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市、区县及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互动的态管理体系。
五、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根据目前我市基层平台现有人员状况及增加新职能的工作需要,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要配备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指派一名副乡镇长担任所长;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配备人员不少于4人(含1名站长和1名信息员),并指定社区一名副主任担任站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设2名兼职工作人员,指定村委员的一名副职主任担任站长。街道(乡镇)、社区(村)新增设岗位主要从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剂解决或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站的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名称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员”,实行统一业务培训、统一考核发证、统一佩戴标识。
六、经费保障
建立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将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纳入县区及开发区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基层平台建设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七、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基层平台建设工作,把基层平台建设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经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平台建设的分类指导,整合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基层平台建设取得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