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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推荐培育。各省辖市质监部门依据国家、省创建标准提出推荐名单,向省质监局上报有关申报材料。省质监局对上报材料审查后,确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

  (二)方案审查。各地确定的培育对象要制定创建实施方案,经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由培育对象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培育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措施,省、省辖市、县(市、区)质监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组织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向省质监局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省质监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和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审议授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省质监局提名,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省质监局颁发“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有效期为两年。在已授牌的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中选优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七)监督考核。省质监局每两年对已授牌的示范产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报经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示。收回奖牌后空缺的名额,从培育对象中遴选递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质监局负责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政策扶持。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提高产品质量、评审政府质量奖、推进名牌战略等方面的奖励政策和措施。对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注册审批等市场准入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在名牌认定、标准制定修订、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知名品牌创建示范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建设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优先审批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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