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县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责任制度,定期反馈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深入调研,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督查室专门负责对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各类文件规定、会议精神、重要决策的督查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各项行政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全州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县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积极为农牧民办实事、办好事,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州长或副州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四十二条 除省上和州五大班子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长、副州长一般不参加各县、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检查、评优活动和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州长出国(境)考察、学习,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先后报州委、省政府审批;副州长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州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先后报州委、省政府审批。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考察、学习,由本人事先报告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州长、常务副州长签字同意后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