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州委的请示、报告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州长或分管副州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的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通知和重要事项通报,由州长签署。
第二十八条 以州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或制发的上行文、平行文,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经州长授权由常务副州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审修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并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第三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代行政府职权制发的文件由主管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发;必要时,可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必须由部门、各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县报送州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州政府办公室机要收发室。需会议研究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一般报送25份,其他公文酌情上报。除州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部门、地区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报来公文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严把程序关和质量关,提高公文办理效率。